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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的思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2-23 23:12:53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是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但是多年来一直处于一种模糊的管理状态,长期困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为此,河南省质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安特检)与大家共同探讨其管理发展的思路。

质安特检所谈的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内的检验检测管理,所以它包含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所有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管理。

实际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确定的有关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是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等特种设备,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等建筑机械设备不在国家的特种设备管理实行目录中,因而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管理中,但可以参考有关管理要求。在这里必须重申的是参考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方式方法,绝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性地执行,否者就会沦落为乱执法的行为。所以,本文所阐述的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既强调了依法管理的思想,又不完全都是建筑起重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下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谈一谈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的思想。

一、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地位的定位

与特种设备管理的范畴几乎一样,建筑机械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都与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有关,但后者(即检验检测管理)只是生产、经营、使用三大类管理(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将国民经济行业分为20个门类、96个大类,与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有15个门类、80个大类。)的其中一个环节而已,即它不可能成为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只是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第三方,或更确切地说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属于第三方服务机构。

《特种设备法》中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管理是有区别的,如谈到特种设备管理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时,只提到“生产”、“经营”和“使用”三大类,而无“检验、检测”(见《特种设备法》第五条、第七条等),只是在涉及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管理要求时才出现“检验、检测”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在涉及定期检测设备时明确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见第三十三条),并强调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见第十三条),只是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见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所以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还是相应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由于《特种设备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一样实施监督检查(见第五十七条),所以作为建筑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是平等的地位,不可能成为地位特殊的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去行政化”管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以服务获得价值是大势所趋。

二、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领域与范围

1、强制性的检验检测。

传统的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局限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不少检验检测机构想尽办法争取到强制性检测的特权,失去这些强制性检测的特权,似乎就无米下锅了,而有关部门为了某种利益,千方百计地扩大强制性检测的范围,以迎合某些检测机构的需求,有的甚至垄断检测,建筑机械设备检测管理的乱象由此产生。

实际上,根据《特种设备法》属于强制性的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内容不是很多,有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查等。

型式试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见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一些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一些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经进行的检验(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安全性能检验。

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机械设备进行的例行安全检查(见第五十七条等),目前国家强调推行“双随机”检查,而不是频繁的检查。

这些检验检测是必须的、强制性的,但按规定除经营开发项目外,如新产品开发等按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外,一般不收取费用或严格控制费用收取,或采取国家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绝大多数不属于这些类型,只有起重机械设备的首次安装以及必要的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的检测要求。

由于建筑施工现场的特殊性,《特种设备法》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出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第一百条)的管理要求,因此有关部门应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特殊性做出实事求是的管理要求。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除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国家的特种设备管理实行目录外,其其它建筑机械设备不应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范畴。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测管理,我们可以做更深入的探讨。但是,除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外,有更多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工作要做。

2、全过程的检验检测。

实际上,除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等国家的特种设备管理实行目录检验检测外,有许多方面需要检验检测的,它几乎包括了建筑机械设备全过程的管理。

就以特种设备而言,如《特种设备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第十三条),其中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备“检测人员”应当引起关注,也就是说不仅仅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配备检测人员外,无论是生产单位、还是经营单位或者是使用单位都必须配备检测人员,进一步说就是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经营环节或者是使用环节,都有相应的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要求。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第十五条),这里的自行检测就是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的检测,这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必须要做的工作。

如果有关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没有相应的机构或熟悉检验检测规范与方法的检验检测人员,聘用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最好的选择。

所以,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是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3、全方位的检验检测。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除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外种类很多,如爬架、施工吊篮以及其他建筑机械设备,这些设备都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规定中都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要求,如果各个责任主体重视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这类检验产品是众多的,再加上各类产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全方位的检验检测管理要求就成为可能。

三、与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高认识抓住机遇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着很大的前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的新要求,建筑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摆正自己在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中的位子,以服务型的第三方机构面貌出现;同时,应知晓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为此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分析与建筑安全管理应用指南》(ISBN978-7-112-18000-4)一书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阐述了依法管理的要求(见4.2 安全生产服务咨询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其中涉及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内容,这是新常态下安全生产管理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第三方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学习好《安全生产法》,以适应新常态下的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新需求。

在此基础上,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坐等有关政策的出台,调整好工作思路,主动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模式探索

由于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模式,造就了建筑施工机械检验检验管理模式全新管理模式,实行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确认曾在某些地区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至今还在发挥一定的作用,这种模式就是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的形式进行。

实际上,《特种设备法》中也充分鼓励行业协会在设备管理中的作用,指出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也做出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建筑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确认就是依据这些法规开展的一项全新的创新工作。但是由于行政化的干预使得这项工作还在痛苦地探索中前进,不解放思想,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将步履艰难。

目前,具有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很多,有的有很高的水平和实力,全面整合这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课题,检验检测机构向何处去?如何提高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创建新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新思路、新模式势在必行!